您现在的位置是: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招考公告>事业单位>    
 
 

上海市业余科技学院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发布日期:2013-02-22】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海市业余科技学院创建于1960年,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一所以科技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市科协最主要的继续教育基地。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扩宽用人视野,根据沪人社专发(2009)45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名。
    
    一、招聘岗位、职数
       
    教学培训专员岗位,职数1名。
    
    二、招聘职位说明与招聘对象条件
       
    1、招聘职位说明
       
    完成科技教育及各类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的设计、策划及教学任务和相关教学保障工作;继续教育相关活动的宣传推广、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相关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2、招聘对象与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相应学位,35岁以下,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对培训工作有自己独到的见解。熟悉本市继续教育培训市场运作模式,熟悉科技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教学规律;有一定的继续教育项目资源;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


    
    三、招聘办法
       
    1、报名
    
    报考人员应根据自身情况和拟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发送邮件至hr@kjxy.net。邮件标题由“应聘岗位+姓名”组成。报名时间自即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
    
    2、资格审查
    
    根据收到的应聘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我院将为符合条件者发放笔试通知。
    
    3、笔试
    
    笔试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能力。
    
    4、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照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未进入面试的考生不再另行通知。
       
    5、身体检查
    
    拟录用人员需向招聘单位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证明。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6、考察
    
    体检合格后,招聘单位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格和能力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7、拟聘人员的确定和公示
    
    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科协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8、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一经录用,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老师
    
    邮 箱:hr@kjxy.net
    


    联系电话:53824747
    
    监督电话:63856659

 
                                                                          
上海市业余科技学院   
                                           2013年2月22日   



 
 相关链接  
四川科技馆2012年12月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拟聘用公示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属事业单位2012年12月招聘工作人员拟聘用公示
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2013年招聘工作人员调减取消部分招聘岗位公告
2013年5月四川省商务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取消部分招聘岗位公告
2013年上半年四川文理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012年4月四川省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拟聘人员公示
苏州市相城区事业单位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安徽省金寨县2013年公开招聘卫生紧缺专业人才公告
2013年威海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当阳市201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copyright 2007-2015 www.zg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版权所有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中华人民共 和国信息产业部icp/ip备案》 苏ICP备10037109号-4 法律声明:严禁转载本站格式或内容《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