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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乡镇(街道)公务员考试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

发布:2021-02-01 22:31:15 字号: | | 【 打印 】
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

  凡在任职期间,个人或村(社区)集体获得与履职有关的设区市级(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以上表彰的,以及个人被推选为全国、省、设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予以加分,具体为:

  一、国家级。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含全国劳模和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被推选为全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10分。

  二、省部级。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含省级劳模和全省优秀共产党员、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民团体表彰的;被推选为省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6分。

  三、地厅级。受设区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含市级劳模和全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市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受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的;被推选为设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4分。

  受多次表彰的,以及被推选为多层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以最高层次的表彰或代表、委员的得分为准,不累计加分。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与笔试卷面成绩相加,形成笔试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按50%比例,折算成考试总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