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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教育系统选聘常设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2017-10-16 11:33:38 字号: | | 【 打印 】
  2017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教育系统选聘常设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公告已发布。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报名时间:10月9日-10月13日(节假日除外)。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深圳市南山区教育系统选聘常设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公告
  为补充工作人员,深圳市南山区教育系统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各学科教师若干,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
  符合本公告及岗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选聘职位
  各学科教师若干,见《选聘岗位表》(附件1)。
  三、选聘条件
  1.本科学历及以上;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5.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6.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符合本公告及《选聘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8.选聘相关资格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7年10月9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考: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2012年10月以来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4.现役军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
  时间:10月9日-10月13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9:30-11:30,下午2:30-5:30
  地点:南山教育信息大厦A804张老师
  报名应提供如下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请各位选聘人员务必复印好相关资料):
  (1)《南山区教育系统公开选聘职员报名表》(附件2);
  (2)身份证或户籍本;
  (3)学历、学位证书;
  (4)教师资格证;
  (5)报考岗位需要提供的荣誉材料;
  (6)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该表在报名时如来不及提供的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最迟应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该表,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报名时将同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为考试人选。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考试。
  注意事项:(1)学历、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一致。(2)严格按照职位要求报名。个人条件与选聘职位要求不符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3)所提供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的不接受报名,其中弄虚作假的记录在案并报市人事部门,三年内不得参加职员应聘。(4)选聘人员所留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5)选聘人员需本人到场,不可委托他人报名。
  五、考试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报考者凭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考生应留联系电话,以便招聘组织单位及时通知考试事项。若没有留联系电话或无法联系的,责任由考生承担。
  (二)考试组织。考试由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组织,具体考试形式见面试通知书。
  (三)确定体检人员
  考试成绩合格(80分合格线)人员从高到低的顺序,按选聘名额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选聘人员的考试成绩、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后在南山政府在线公布。
  六、体检、考察和公示
  (一)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均由用人单位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由招聘组织单位在30天内完成考察,考察包括资格复审和考核。
  招聘单位应安排资格初审之外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考核内容为拟聘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
  经考察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报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和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审定,审定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南山政府在线对拟聘人员名单公示7天。
  七、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等文件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所聘人员按我市新出台的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无正当理由1年内(从考核之日起算)未办理聘用手续的,考试成绩失效,取消其聘用资格。
  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试用期
  事业单位应与新聘人员约定试用期,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聘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超过6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附件下载:
  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