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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西政法干警考试法院系统面试和体检公告

发布:2015-11-16 10:26:20 字号: | | 【 打印 】
  广西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5年广西政法干警考试法院系统面试和体检公告发布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政法
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面试和体检公告
  根据《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广西法院系统2015年度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面试和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
  (一)面试人员名单
  根据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的2015年度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折算后总成绩(含照顾加分)不低于5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的人员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李福权等74名考生进入面试(具体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见附件)。
  (二)面试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5年11月20日15:00至17:00。逾期不到场进行资格复审的,视同放弃面试资格。
  地点: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民歌湖对面)审判综合楼1楼大法庭。(考生可乘坐6路、19路、25路、29路、34路、39路、46路、72路、74路、76路、206路、211路、601路、603路、609路、706路公交车到民族金浦路口下车)
  (三)面试资格复审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进行验证
  1.报名登记表;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3.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笔试准考证;
  4.户口簿(大专以下学历和职位要求生(兵)源地或常住户口为广西的报考人员须提供);
  5.毕业证和学位证;
  6.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职位的人员须提供);
  7.退役士兵证(退役士兵提供);
  8.在职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
  9.符合招考简章规定的照顾加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考生须携带上述有关证件、材料原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考生未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或提供的证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按规定认定为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面试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承担。
  在职的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困难的,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
  (四)面试时间、地点
  1.时间:
  2015年11月21日上午8:30开始进行结构化面试。
  2015年11月22日上午9:00开始对报考需懂少数民族语言职位的考生进行地方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2.地点:结构化面试和地方民族语言能力测试考场均设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结构化面试候考室设在1楼大法庭,地方民族语言能力测试候考室设在21楼会议室。
  (五)面试方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法。
  (六)考生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面试资格复审,经审查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
  2.考生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和面试资格复审合格证参加面试。
  3.经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须在11月21日上午7:10前到达面试候考室(1楼大法庭)报到、抽签,考生按抽签序号分别参加面试。凡未在上午8:00到达候考室的,按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处理。
  参加地方民族语言能力测试的考生须在11月22日上午8:30前到达面试候考室(21楼会议室)报到、抽签,考生按抽签序号分别参加面试。凡未在上午8:40到达候考室的,按自动放弃地方民族语言能力测试资格处理。
  4.面试期间,考生须在抽签前主动将关闭后的通讯工具及其他电子产品交由工作人员保管,不得擅自携带进入面试考场和候考室。如有发现,按违规处理,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不收取任何费用。考生交通、食宿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二、体检
  (一)体检人选的产生
  根据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其中,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1:2的比例),按照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折算后总成绩(含照顾加分)+结构化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除外)。
  (二)体检时间和集中地点
  体检时间:2015年11月23日上午7:00集中。
  体检集中地点: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正门前。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三)体检费用
  考生体检费用自理。体检费男性约350元/人、女性约380元/人。
  (四)其他
  考生必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参加体检。体检当日早上必须空腹,体检时,提供本人一张一寸彩色证件照。
  联系电话:0771—5788799、5788798(兼传真)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