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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继承法(4)

发布:2015-07-17 16:49:35 字号: | | 【 打印 】
  法律常识作为常识判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项目,由于近几年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为使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保证有法可依,某些法律经过较大调整,并推出了若干法律修正案以及新法,这些新颁布法律以及各种法律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不仅与时政关系密切,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ggwy.org/jsgwy/)专家认为,这更是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重要关注点。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1.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3. 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二、遗产分割遗产
  1. 首先进行析产,即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特别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先分割出来给其未死亡的配偶,剩下的另一半才是遗产。
  2.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确定继承的适用顺序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协议无效)的或者协议未处理的财产适用遗嘱(包括遗赠);没有遗嘱的(包括无效)适用法定继承。
  四、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1. 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1.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死者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3.集体组织实行“五保”的“五保户”的遗产,如双方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扣回“五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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