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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半年四川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民事行为的生效

发布:2015-09-15 10:13:36 字号: | | 【 打印 】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5下半年四川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民事行为的生效。公务员考试行测部分考察的内容多而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学会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从而提高解题速度,为取得好成绩奠定一个扎实的基础。四川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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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实施意思表示。所以,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能力适格为其首要条件。对于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而在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除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者外,不构成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该条件的限制。无行为能力人因不适格,法律否认其有意思能力,所以实施的行为就不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能力范围之内实施的行为,构成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对于法人,要求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如果法人或其代表人的行为与法人的目的事业不一致,如超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
  指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与表示意思一致,如因内心有保留、认识错误、误传、受欺诈或胁迫、显失公平,表示意思与效果不一致的,则会发生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须有合法性:
  标的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即意思之内容,须合法。所谓合法,并不是要求意思非得有法律依据,而是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系指命令当事人无条件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得实施一定行为的规定;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解释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行为如果违反两者的要求,即属违法,其行为不生意思表示所欲实现的效力。在任意性法律规范,当事人得自主决定,可以自由排除适用该规范。
  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生效。例如,法律规定不动产交易与抵押、法人合并与分立等均需经过登记程序,未经登记时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也不能生效。
 
2016年国考复习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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