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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西省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公告(56人)

发布:2017-08-30 00:00:00 字号: | | 【 打印 】
  2017陕西省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公告(56人)已公布,报名时间:2017年9月1日8时至9月8日18时,笔试主要测试基层行政工作能力,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农业发展、农村政策、社区管理、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相关知识。陕西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7陕西省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公告(56人)发布如下:
  2017陕西省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公告(56人)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等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7年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为贫困县(区)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工作。
  一、录用计划
  从贫困县(区)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56名,每个贫困县(区)安排1名录用计划(具体贫困县区名单见附件1)。
  二、报名条件
  (一)报名范围
  2012年7月31日以前至今连续在贫困县(区)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主任,年龄45周岁以下(1971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二)报名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模范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4.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5.热爱基层工作,善于联系服务群众,尊重劳动,吃苦耐劳,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6.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中专、技校)及以上学历;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在符合以上报名范围和报名基本条件的人员中,经各县(区)择优推荐一定数量的人员参加考试录用。各县(区)报名人员中符合条件人数不足3人时,对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村(社区)干部,经批准,报考年龄、任职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不得报考或录用的情形: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劳动教养的,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报考;
  2.工作中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近5年考核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或曾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等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不得报考;
  3.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因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被取消资格并作禁考处理,仍在禁考期限内的不得报考;
  4.相关职能部门对报考者计划生育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做出不符合规定鉴定意见的,或者民主测评中有三分之一群众对考察对象不满意的不得录用;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
  三、报考程序
  (一)发布招考公告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发布招考公告。
  报考人员可通过以下网站查阅《陕西省2017年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为贫困县(区)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公告》及相关工作安排、事项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shaanxi.gov.cn)
  陕西党建网(http://www.sx-dj.gov.cn)
  报考人员需要咨询时,可直接通过贫困县(区)名单中的咨询电话进行联系咨询。
  (二)个人自愿报名
  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干部,经村(社区)党支部、乡镇党委填写推荐意见后,于2017年9月1日8时至9月8日18时向县(区)委组织部提交《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2),以及受表彰加分申请等有关材料。申请加分需提交获奖证书或者相关表彰文件等证明材料,报名结束后,不再受理加分事项。
  各县(区)委组织部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年龄、学历、任职年限、所受表彰及加分情况,并对不得报考情形进行鉴定和审查。
  (三)县(区)择优推荐
  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各县(区)要贯彻“三项机制”精神,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农村(社区)党建工作,结合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的实际,把工作最扎实、实绩最突出、表现最优秀、群众最认可的优秀村(社区)干部推荐出来。每个县(区)推荐3至5名。推荐人选产生后,要严格进行廉政、计生等方面的鉴定,并进行公示。如果出现报名人员中符合报名基本条件人数不足3人时,在年龄放宽2岁、任职年限要求缩短2年范围内有表现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村(社区)干部,县(区)委组织部可在征求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突破条件进行推荐,以补足3人。县(区)拟突破条件推荐,应书面请示市委组织部(附突破条件人员优秀事迹材料),经批准同意后,可突破条件进行推荐。若最终上报的推荐人选少于3人,取消本县(区)招录计划。
  (四)市级审核把关
  各市委组织部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并对加分情况核实,经资格复审后,县(区)推荐的合格人数少于3名的,且本县(区)报名人员中还有符合报名基本条件的,由县(区)推荐递补人选;如果报名人员中没有符合报名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递补时,由县(区)委组织部决定是否突破条件递补推荐,如不再递补推荐,取消本县(区)招录计划。
  (五)发放准考证
  准考证由各县(区)委组织部门统一发放到每个考生。
  四、笔试
  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集中在西安进行。
  笔试设一科,满分为100分,主要测试基层行政工作能力,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农业发展、农村政策、社区管理、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相关知识。
  笔试时长为2个小时(上午9:00-11:00)。
  具体笔试时间、地点将在准考证上明确,考生提前查阅交通路线,自行前往。
  笔试成绩由县(区)委组织部通知考生,考生届时也可以登录省政府门户网查询。
  五、表彰加分
  (一)表彰加分的条件和分值
  村(社区)干部在任职期间获得的个人表彰,符合中央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2009年12月30日公布的《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和《关于公布党群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以及陕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关于公布我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告》中所列的有关表彰项目和表彰实施机关的规定的,按所获表彰层级,予以加分。
  获得省委、省政府、中央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加8分;
  获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的加7分;
  获得省级部门(含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6分。
  (二)加分程序
  在报名时由考生递交加分申请资料,各县(区)委组织部进行初审,经市委组织部复核后,上报省委组织部。在规定时限内已提交了加分申请,但在加分公示前未能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终止加分。
  (三)加分认定
  对加分人员的情况将在省政府门户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予以加分。加分不累计,多次获得表彰或奖励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值给予加分。所加分值计入笔试成绩,合并为笔试总成绩。
  六、面试
  以县(区)为单位,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的考生人数多于3人的,以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前3名为参加面试人员;以县(区)为单位,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的考生人数少于3人的,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人员。按职位排序出现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人员。
  面试人员确定后,在省政府门户网公布各市进入面试人员的最低笔试总成绩。
  面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按照结构化面试方式统一组织实施。面试主要测查面试人员解决农村、社区等基层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面试满分为100分。
  面试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发布,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通知考生。
  面试公告发布前进入面试的人员出现放弃的,可以进行递补。面试公告发布后,不再进行递补。
  七、体检与考察
  1.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各县(区)按录用计划1:1的比例,依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实际参加面试人数只有1人时,面试成绩达到60分即进入体检。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四舍五入),如出现并列,顺延小数位确定综合成绩排序。如综合成绩相同,依次按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获奖加分的分值、获奖层级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2.体检
  体检按中央有关部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由各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缴纳。
  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异议,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安排复检。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形成的缺额,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
  3.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考察工作在各市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由各县(区)组织人社部门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突出工作实绩,注重政治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等内容。考察时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有三分之一群众对考察对象不满意的不得列为拟录用人员。
  对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批准可暂缓90日作出考察结论。
  对于考察前或考察期间有举报反映考生报名资格等问题的,各市、县(区)要认真组织调查,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同意后暂缓30日作出考察结论。
  考察前,出现考察对象放弃考察等情形,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递补1次,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各市考察工作开始之后(包括考察、公示、录用环节)所形成的职位空缺不再递补。
  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在暂缓作出考察结论期满仍未终结的,终止对该考察对象的录用程序。
  八、公示、录用与任职
  对考察合格人员,由各县(区)根据编制空缺和工作需要确定拟录用的具体乡镇职位,各市汇总后及时报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间有举报反映的,经查证影响录用,取消其录用资格。公示后一个月内难以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录用程序。
  公示没有反映或者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的,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联合下发录用文件。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按照《关于从优秀工人农民中考试录用的公务员任职定级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组通字[2014]74 号)执行。
  新录用人员在本县(区)乡镇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服务期未满的不得借调或调入上级机关。
  九、纪律要求
  为了确保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公正,各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公务员局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程序,严明纪律,认真抓好落实,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乡镇要广泛宣传动员,积极主动为报考人员服务,同时要严把推荐报名关。参与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坚持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年龄、学历、表彰证书、任职文件等资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推荐过程全程记录,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公务员局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