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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公务员笔试西藏考区温馨提示

发布:2022-12-29 11:28:22 字号: | | 【 打印 】
  2023年国家公务员笔试西藏考区温馨提示已公布,西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西藏考区温馨提示
 
广大考生: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2023年1月7日-8日举行。为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确保考试平稳安全顺利,现就考试防疫要求温馨提示以下几点,请各位考生务必熟知相关提示,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考试疫情防控提示
 
  (一)为顺利参考,考生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流动,避免到人群密集的场所,注意个人卫生和自我防护,做好自己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考试当天,考生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出示本人身份证、准考证,经核验无误后有序进场。考生应全程佩戴医用外科或以上级别口罩(建议佩戴N95口罩),进入考点时应注意尽量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除查验身份信息外,其余时间考生须全程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未按规范要求佩戴口罩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三)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考生如身体出现异常状况,本人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研判并及时处置,不具备继续考试条件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四)进入考点至考试结束离开考点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五)因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或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考风考纪提示
 
  (一)关于雷同答卷的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公招考试考风考纪相关规定,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个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责任保护好自己作答内容,如发现“抄袭或被抄袭”“为他人抄袭提供便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监考人员反映。
 
  (二)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处理办法。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附后),请考生认真阅读,并严格按照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参加考试。
 
  2.关于考试期间交通保障提示
 
  为避免因交通拥堵影响正常参考,建议广大考生考前熟悉考点位置,规划好出行路线。考试当天,考点周边有交警疏导交通秩序,接送考生的车辆应服从交警引导,遵守交通规则“即停即走”,不得停留在考点门口,不得在考点周边鸣笛。
 
  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报考者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道、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投考资格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扱专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专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专试的专试机构 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
 
  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问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
 
  专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
 
  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
 
  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
 
  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报考者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
 
  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 存储功能
 
  中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
 
  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 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专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
 
  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份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 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专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
 
  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惡劣的违规违纪行
 
  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问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 由具体红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有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碍体检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体检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有交换 替换检验样本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有串通作弊、让他人顶替体检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等环节有弄虛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以及其他妨碍相关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实施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者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子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二条  报专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多员主管部门给子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別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 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將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投考者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惡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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