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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温州市市级事业单位招聘体检有关事项通知

发布:2017-12-28 19:43:49 字号: | | 【 打印 】
  2017年下半年温州市市级事业单位招聘体检有关事项通知已发布,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关于2017年下半年温州市市级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2017年下半年温州市市级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要求,体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和体检费用,按照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体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参加体检,谢绝家属陪同。不按时到指定地点集中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二、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发现顶替的,取消体检资格。
  三、考生携带的通讯工具,必须交由带队人员统一保管,体检结束后领回。体检过程中,如发现考生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按违纪处理。
  四、考生应在《体检表》上如实填写病史,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五、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六、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当日复检或当场复检在体检初检医院进行。
  七、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带队人员,缓做X光检查。
  八、体检过程中考生须服从带队人员管理,不得擅自离开(包括上洗手间)。体检结束后,请即开通手机,以便有事联系。
  九、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十、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交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有关费用自理。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
  十一、体检过程中有舞弊或其它违纪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体检时间安排在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各单位将根据工作安排组织体检,近期请注意保持通讯畅通并及时关注用人单位的具体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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